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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博物馆原创性临展概念的思考
发布人:陈展委  点击量:1975  上传时间:2017-02-06 14:46:54  审核人:网站编辑  审核时间:2017-02-20 11:05

一级博物馆原创性临展概念的思考

陈成军

  在2008-2009年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状况书面评估中,原创性临时展览成为陈列展览运行状况评估最重要的指标。由于对原创性临时展览的概念缺少详细的解读,83家国家一级博物馆申报的原创性临时展览材料较为驳杂。
 

法律界关于原创性标准的界定


  原创性这一概念一般用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这些领域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原创性也被称为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使用的就是独创性。为了与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中“原创性”的表述保持一致,我们这里使用原创性的概念。
  关于原创性判断标准,各国均强调作品应来源于作者,是作者独自思想或感情的体现,而不是对其他作品的抄袭或复制,但在认定原创性时采用的标准却不尽相同。在1911年之前,英国是通过“技巧和劳动”来决定作品是否享有版权,即所谓“额头出汗”原则。1911年,英国修改版权法,首次加入原创性的要求。1916年,彼得森法官对原创性概念进行了经典的解释,认为原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表达一个独创的或具有创造力的思想,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即使此前已有类似作品存在,该作品仍然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这样,在判断作品原创性时,英国采取了独立创作+足够的投入的双重标准。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美国版权法规定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1991年,美国版权局以FEIST案为分水岭,改变了传统原创性的含义,其原创性认定标准为独立创作和适量的创造性。在德国版权法中,原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新颖的,要充分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其具体特征包括:必须产生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人的智力、思想或感情内容必须通过作品传达出来;作品应该体现创作者的个性,打上作者个性智力的烙印;作品应该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在创作高度上,德国版权法设置了不同的标准,高于平均水平的被称为特别个性;对于计算机程序等则被称为单纯个性,为著作权保护的最下限。这说明德国版权法对作品原创性的判断已触及作品品质。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9月7日,实施于1991年6月1日,认为只要是作者能够产生作品的智力劳动,就具有原创性,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理论界,我国学者对作品原创性的解释分歧很大,大致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原创性是指作品的个性;第二种认为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抄袭的;第三种结合上述两种观点进行解释,强调作品在形成过程中不仅必须是由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还必须体现作者的智慧和个性。不少学者认为,从我国历史上缺乏对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的现实来看,我国原创性标准不可能达到法、德国家著作权法中要求充分体现作者个性的高度,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应采用独立完成+适量的智力创造性的美国式认定标准。这一适中的标准既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又适合我国国情;既可以合理协调作者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和公众自由使用信息权利之间的利益平衡,又能防止和杜绝因一点改变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充斥市场,切实保护那些真正创造者的创作积极性。
  由上看来,原创性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只要作品是由作者创作产生,是其思想感情的体现,不是单纯模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作品有某种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享有著作权。在各国立法中,强调作品的原创性,旨在最大限度地激发个人创造性,使原创性尽可能寻求最充分的法律保护。

 

国家一级博物馆原创性临时展览的内涵


  原创性是首次被引入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中。对于这一概念的基本确定,既要借鉴我国法律界对原创性概念的基本认识,又要考虑博物馆陈列展览原创性应具有自身的行业特征,尤其要考虑十多年来我国博物馆界对陈列展览精品特性的研究与原创性之间的关系,更要考虑国家一级博物馆代表性原创临时展览所应起到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围绕这几点,我们对国家一级博物馆原创性临时展览的内涵有如下认识:
  首先,原创性临时展览应该强调其博物馆性。诚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在今天这个时代,国际博物馆界服务社会的战略思想蓬勃兴起,博物馆的陈列展览主题日益现实化,博物馆的文化教育功能和思想教育功能也正日益强化,博物馆古为今用的价值日益明显,博物馆已经成为一个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的现代行业。正是伴随这种时代的需求,各种政治性、时事性以及其他非传统性的临时展览纷至沓来,很多团体和个人视博物馆为进行文化交流不可或缺的舞台和展示自己梦想的精神家园,把在博物馆举办展览当成体现其社会价值的重要手段。博物馆临时展览正在改变着其传统的属性,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这充分反映了新时期整个社会对博物馆强烈的文化需求,显示了博物馆在构建社会核心价值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但是,在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时,我们应该强调博物馆原创性临时展览要以博物馆的藏品或具有藏品价值的展品来构建自己的展览体系,要以博物馆特有的形式设计和施工制作来完成展览的视觉形态,要以符合博物馆展览需求的辅助推广手段来扩大博物馆文化的传播。这是博物馆原创性临时展览区别于各种展览会展览的主要特征,更是原创性临时展览作为重要评估指标的根基。在常设陈列最直观地反映每个博物馆性质、任务、使命和馆藏特点的同时,原创性临时展览则应该成为进一步体现博物馆藏品特点和亮点,不断提高博物馆藏品的公开性,动态地昭示博物馆属性的另一重要标志。
  其次,原创性临时展览应该强调其独立性。根据著作权法,判断某部作品是否具有原创性,应避免对其艺术价值进行判断的原则一般被称为“美学不歧视原则”。根据该原则,对于作品原创性是没有最低限度艺术价值要求的,只要该作品是作者利用已存材料,通过自己的选择与判断完成即可,原创性仅仅是对实际复制的禁止。在2008-2009年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申报书中,关于原创性临时展览有关填写说明虽然过于简明,但对于“提出创意”和“组织策划”的规定,无疑是对原创性中独立完成这一核心要素的基本认同,反映了中国博物馆界在国家一级博物馆原创性临时展览评估中对原创性最基本涵义的正确理解。
  第三,原创性临时展览应该强调其精品性。在过去,中国博物馆界常常认为基本陈列代表着博物馆的性质,体现着博物馆的形象,临时展览不管其有多大影响,只是博物馆基本陈列的补充和调剂。有学者认为,对于博物馆来说,基本陈列与临时展览都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当基本陈列完成后,搞好临时展览应该是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主要业务工作,这时博物馆的工作重心必须转移到临时展览上来。这种看法无疑是正确的。在2008-2009年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中,对陈列展览的评估主要包括基本陈列和代表性原创临时展览两个方面。其中对基本陈列的评估主要包括保养或更新的计划和记录、局部内容的修改、展具及辅助设施的维护等内容,对代表性原创临时展览的评估则包括展览起止时间、展品数量、观众数量、展厅面积、合作单位、获奖情况、展览主题及创意、展览基本内容的要点和亮点、展览形式设计的要点和亮点、以讲座(图书、宣传册和媒体宣传)等为核心内容的辅助推广活动。这种评估内容比重的差异反映了博物馆基本陈列与临时展览在不同时期地位的转换,而关于代表性原创临时展览的评估内容规定则与前述专家学者对陈列展览精品特征的研究内容相吻合,这既是对以往专家学者对陈列展览精品特征研究成果在临时展览原创性上的传承,也是对原创临时展览的质的要求,即对原创性中创造性的认可。
  在临时展览日益成为博物馆日常陈列展览工作主体的新时代,博物馆临时展览主题的多样化、运作方式的复杂化、表现形态的多元化远远不是初步界定某个概念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在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中,我们应该强调博物馆性是原创性临时展览的根基,独立性是原创性临时展览的核心,精品性是原创性临时展览尤其是代表性原创临时展览的精髓。这样,每个国家一级博物馆才能根据本馆的藏品资源、综合管理能力和对外文化交流的实力,制定本馆原创性临时展览的发展方向,成就本馆原创性临时展览的学术高度,在代表性原创临时展览中体现其博物馆性、独立性和精品性,真正在各地区和各类型博物馆中起到引导和表率作用。
 

 

本文来源于:西柏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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