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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 英文名称:HeBei Construction Deco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HBCDIA
    第二条 本会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的由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行业自律性法人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推动我省建筑装饰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槐安西路395号河北建研科技研发中心9号楼1单元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地方建筑装饰装修技术、服务标准;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河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环境艺术设计大赛、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评选推荐活动;
    (三)负责与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业务衔接、对口,并接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业务指导;
    (四)调查、分析并掌握全省建筑装饰行业的基本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推动行业结构调整,逐步构建符合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层次分明、专业配套的结构体系;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企业组织制度,普遍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保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参与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七)开展学术、技术、经济运行、市场信息交流和研究,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
    (八)开展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各类培训、技术讲座、专题研讨会、各类展览等活动,提高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九)指导企业加强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增强竞争力。协助企业开辟国内、境外市场,拓展新的经营领域;
    (十)协调会员之间的生产经营和技术交流,以及科研、产、供、销的衔接,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十一)编辑国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学术著作和技术资料,运用网络技术,加快行业信息传播;
    (十二)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咨询、技术服务等。
    (十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取得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相关人员,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履行行业自律原则,热心行业建设,支持本会工作;
    (四)从事建筑装修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和施工资质证书;
    (五)个人会员应对协会或行业有突出贡献,或由于他们的身份、经历、地位对加强行业发展做出帮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个人会员应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会秘书处受理、提名并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发给统一的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调整和增补)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提交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秘书处拟订的协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财会等知识的3名或以上会员(单数)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会长工作会,出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采用轮值会长负责制,换届时一次产生5名会长,分别担任年度会长,任期为一年。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规划、制定并落实年度协会活动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旋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若干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其业务范围科学划分而设立的专业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分会的形式设立,协会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和业务活动范围执行省民政厅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分会会长由本届协会会长、副会长兼任;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述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其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上述机构可以在本会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订自己的管理办法并报本会备案,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上述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单位会员会费:会员单位1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河北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22日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 技术支持:常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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